肆、网络放弃录取
一、申请人获录取后如欲放弃来台就读,需于2011年7月5日起至7月6日下午5时前至本会网站办理网络放弃录取;逾期未放弃者,一律视为已报到。
二、已报到之录取考生,如同时参加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招生,将由大陆地区“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依其相关招生规定处理,请特别注意。
伍、申请来台入境准备事项
一、申请人完成网络报到程序后,应邮寄下列证件至录取学校,由录取学校代办申请入境: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进入台湾申请手续的委托书复印件(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四)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三级甲等医院或大陆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或经台湾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台湾外交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台湾驻外馆处)验证的第三地区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健康检查项目请至本会网站下载)。
二、录取考生经许可来台者,应在来台前完成下列事项:
(一)投保来台在学期间有效的医疗、伤害保险。保险证明文件在大陆地区开具者,需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在第三地区开具者,需经台湾驻外馆处验证。
(二)报名时所缴寄的财力证明,在大陆地区开具者,需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在第三地区开具者,需经台湾驻外馆处验证。
(三)办理学历(力)证件公(认)证:
1.持大陆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明)书,需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
2.持香港或澳门学校学历(力)证件,需经中华旅行社(香港)或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验印(办事处数据请至本会网站查询)。
3.持外国学校学历(力)证件,需经台湾驻外馆处验证(驻外馆处数据请至本会网站查询)
陆、抵台入学注意事项
一、录取考生需依各校规定入学时间抵台,开学具体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依录取学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为准。
二、录取考生持大陆公证处公证的学历证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医疗伤害保险证明、财力证明,需另于入学时,由录取学校代办或自行将公证书正本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验证,文书验证应备证件及办理流程,请至该会网站查询(http://www.sef.org.tw;电话:+886-2-2713-4726)。
柒、注册
录取考生入学注册时,应缴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学历(力)证件(含原始正本、经验(认)证数据)、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正本等文件交学校审查,并应依各校规定缴交学杂费及有关费用。
捌、学习年限
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以四年为原则。
玖、学位
录取考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及格者,由就读学校授予学位,发给证书。
拾、其它
一、录取考生来台就学期间应遵守台湾有关法律。
二、在台就学期间,改以就学许可目的以外的身份在台停留或居留者,学校应予退学。
三、在台就学期间,有休学、退学或变更或丧失学生身份等,应在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离境,届期未离境者,视为逾期停留,列入未来入境申请资格考虑。但应届毕业学生可于毕业后一个月内离境。
四、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违反规定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8条规定强制其出境。
五、考生对招生事宜或成绩有疑义,最迟应于录取结果公告后一周内向本会提出申诉或成绩复查,本会应于一个月内正式答复。
六、其它未详尽事情皆依据台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及台湾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七、本简章若有所修订时,概以本会网站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