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自然情况
1、校名:辽宁财贸学院,英文译名:Liaoning Finance and Trade College;
2、办学地址:辽宁省兴城市高教园区,邮政编码:125105;
3、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民办);
4、办学层次:本科;
5、学制为四年的招生专业学习年限为四年;
6、办学形式:全日制
7、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36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9.13万平方米,专任教师389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99人,教学仪器设备值2674万元,图书62万册。
第二条 学院本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除汉语言、汉语言(对外汉语教学方向)只招文科考生外,其余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四条 外语语种限制:不限。
第五条 录取时,不设男女生比例。
第六条 专业设置
专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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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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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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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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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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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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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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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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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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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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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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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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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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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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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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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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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项目评估师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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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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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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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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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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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审计师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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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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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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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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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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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工程预算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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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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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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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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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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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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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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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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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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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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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国际金融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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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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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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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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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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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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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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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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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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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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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师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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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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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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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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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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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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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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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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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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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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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对外汉语教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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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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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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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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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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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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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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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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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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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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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商务英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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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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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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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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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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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翻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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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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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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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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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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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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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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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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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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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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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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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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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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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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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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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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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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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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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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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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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主持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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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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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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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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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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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社会文体工作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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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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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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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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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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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演艺经纪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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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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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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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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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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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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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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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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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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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20%。
第九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第十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下列办法予以录取:
1、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2、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方式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为2分。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3、总分相同的情况下,英语、英语(商务英语方向)、英语(翻译方向)专业依次按照考生外语、语文、数学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会计学(项目评估师方向)、会计学(审计师方向)、会计学(工程预算方向)、经济学、经济学(国际金融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师方向)专业依次按照考生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其他专业依次按照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执行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以及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等照顾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辽宁省考生必须参加辽宁省2011年统一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取得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辽宁省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我院体育类专业,辽宁省考生须参加辽宁省2011年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并达到体育成绩控制分数线以上,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辽宁省划定的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按教育部规定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按教育部规定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生培养为1+4模式,预科阶段为期一年,录取时不分专业,学习地点按教育部规定执行。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者,转入我院进行本科阶段学习,同时考生要根据本人的学习成绩和个人志愿在相应专业中选择。本科阶段学制为4年。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对已录取考生的文化课和体检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辽宁财贸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达到辽宁财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辽宁财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电话及网址
咨询电话:0429-5418666、5418555
传真:0429-5418000
学院网站:http://www.lncmx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