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1.调解解决纠纷:
(1)原因:我国传统文化倡导“和为贵”,诉讼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伤和气。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2)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分类:我国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它们在不同层面为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是否具有司法性质,调解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2.人民调解:
(1)含义: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
(2)主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4)效力: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