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主体享有人身权的依据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思考] 车祸发生后,按法律规定要先保护现场,而道德却要求人们先救死扶伤。当真遇到这样的情形,你会怎么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司机“未保护现场致事实无法查清”由司机负事故全责后,认为司机第一时间积极救助伤者,避免伤者生命健康受到更大的损失,承担七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生命健康权的特点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南海区人民法院该判决的合理性。
提示: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民法优先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应该鼓励社会积极救助伤者,杜绝视而不见、见死不救等冷漠社会现象的发生。因而该判决是合理的。
2.民事主体享有人身权的范围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判断]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
3.要求
(1)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意义: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