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不再是隐私权的客体,也不是人格权衍生出的财产权的组成部分,而成为国家、企业和个人共享的数据资源。因此,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不应再狭隘地局限于个人利益或私权保护,应侧重规范信息资产合理开发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应更好地发挥个人信息在促进个人全面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中的公共产品作用。
个人信息作为传统法律上人格权的客体,一直处于静态而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然而,近十年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来,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在全球范围内正经历着一场重大变革。这一变革的根本原因在于:随着社交时代的到来,数据量激增,云计算普遍运用,物联网雏形逐渐显现等,数据资产在政治、经济活动和社会结构中的核心地位愈发凸显。与在传统隐私权或人格权保护中个人居于主导地位不同,在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时代,单个主体作为大量信息流的一个末梢,其可识别性的符号化特征在以关联关系为核心的大数据要求的全样本分析中,已经成为模糊的信息加工客体。
个人信息不是纯粹的私法权利客体,享有与使用它而产生的利益不能仅从私权保护的角度进行狭隘的思考。就个人信息的范围而言,在个人提供的信息、产生的信息产品与信息服务中,既有个人所创建的信息,又有他人参与创建或主要由他人创建的信息(如信用信息和信誉信息等),故而,已经不能完全从隐私权或人格权的私有化属性方面进行边界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