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含义: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内容
(1)自治地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判一判]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县、民族乡三级。 (×)
(2)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3)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
[判一判]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 (×)
3.原因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
(2)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的民族分布特点,以及各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判一判]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