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及其演变
1.确立:隋唐时期,在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
2.职责:中书省起草诏令;门下省负责封驳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下设六部。
3.作用
(1)三省之间既相互牵制,又互为补充,分工明确,提高了办事效率。
(2)完整的相权被分割,避免了权臣独揽大权,有利于加强皇权。
4.演变
(1)宋朝:设置“中书门下”,作为宰相办公机构,其长官为宰相;但相权已被分割:军政归枢密院掌管,财政归三司掌管,宰相只保留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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