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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文化常常被人叫做“礼乐文化”。所谓“礼乐文化”,也就是明确表明在这种以培养人格、造就文明社会为目的的文化中,礼乐起着核心的与基本的作用。其中,乐既是个人修身成德的途径,也是理想社会和政治的旨归。这与古人对“乐”的认识有关。
虽然儒家一直讲圣人制礼作乐,实际上古人并不将乐视为纯粹人为主观的产物。乐之本,在天不在人。古人将十二律与十二月相配,将五声对应于五行或四季,在现代人看来是牵强附会甚至是无稽之谈,却未看到古人的良苦用心。音律是由人制定的,但却是“天之道也”。音乐与人的主观情感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更不是情感的产物。一方面,与乐相比,人的情感是主观相对的,因人因地因事而不同,嵇康在《声无哀乐论》中写到:“夫殊方异俗,歌哭不同。使错而用之,或闻哭而欢,或听歌而戚,然其哀乐之怀均也。今用均同之情而发万殊之声,斯非音声之无常哉?”另一方面,悲伤的音乐未必使听者悲伤,喜庆的音乐也未必使听者开心。
乐如果本出于天,为何又是人的产物呢?这是现代人才会有的问题,现代人相信天人永隔;对于古人来说,天人有别,但天人相通:“天之与人有以相通,如景之象形,响之应声。”天道运行有一定的节律,《史记·律书》中说:“律历,天所以通五行八正之气,天所以成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