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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契约文书数量多种类丰。各类契约文书的规范化和格式化,意味着民众的契约实践及由此建构的社会秩序与运作机制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普遍化和统一性,形成了跨地域和制度化的特征。
传统中国契约基本框架主要有三个维度。一是政治性质的契约。从先秦时代的盟誓或盟约,到秦汉以降的约法,如《约法三章》《约法十二条》等,均为统治者单方面向民众宣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约”。二是私人之间通过合意缔结的契约。其种类和内容基本覆盏社会生活各领域,婚姻、交易、借贷、合股等以私人合意来建构社会秩序。三是介乎前两种间的具有建构共同体功能的契约,如家族或宗族、村落、商行及会社等制定的“约”。它们既有倡议者单方面宣示的“约”,也有参与者共同合议的“约”。这种类型的“约”,不仅具有支配性与合意性的混合因素,还体现了纵向关系与横向关系交叠的结构特点。就此而言,明清中国除了有通过法律建构与维系的身份社会,还有一个建筑在契约制度和礼俗习惯上的民间社会。因此,传统中国无疑是一个集身份、契约、礼俗于一身的复合社会。
这种民间契约秩序的形成有其原因。
其一,随着春秋战国时代土地私有化的产生发展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逐步形成了以小家庭为政治基础(赋税徭役)和社会基础(秩序结构)的局面。这种小家庭“共居同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