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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颁布至今不过20年,但合同制度在我国则是历史悠久。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合同一般被称为契约。如今存世的传统契约文书,是中国先民们留下的文化遗产。传统契约中展现的契约观念,至今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合同的看法。
史料表明,我国传统契约实践有2000年以上的历史。目前能够解读出来的最早传世契约资料铭刻于青铜礼器上,记录了西周贵族之间就土地、奴隶等财产进行交换的行为。《周礼》还记录了先秦时期使用竹木制作傅别、书契和质剂三种契约券书的方法,这些古老的契约应用于当时买卖、借贷等交易行为。汉晋时期,人们依然以竹木制作交易券书,内容简单直接。东晋以后,纸张开始应用于契约书写。吐鲁番出土和敦煌发现的纸质契约跨越了我国北朝、唐和五代时期,记录了近600年间买卖、借贷、租佃等丰富的契约行为。历史还记载,北宋时曾出现过由官方审定并印制的榜样契约。从徽州等地发现的数以万计的传统契约来看,南宋以来契约已经广泛应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尽管我国传统社会中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合同法,但契约制度并不缺乏。仅从文献记载看,传统契约制度包括国家法律和社会习惯两个方面。法律方面,唐代及其后各代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