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小题
①正统儒家注重提升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基于法律制定与实施可能与道德产生重大冲突,设定了对法律原则的一些限制。
②首先,在价值导向上,法律受道德的指导、约束。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实施,都须与道德方向相一致,法律必须符合道德的基本原则。北宋王安石提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所称“善法”,就是要符合“天理”、“人情”,符合自然社会规律,符合道德伦理。清朝乾隆初年制定《大清律例》,肆例馆总官徐本在奏疏中说:钦恤之仁,好生之德,始终是制定法律的基本宗旨。而在法律实施方面,董仲舒提出,听讼断案,必须重点考虑行为人的道德动机。这一原则,对汉以后历朝司法影响重大。
③其次,在实施原则上,道德优先。法律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循自身的一些规则。但是,如果其运行规则与道德准则发生冲突,法律必须作出适当的让步。对于人身伤害、财产侵害等案件,历朝法律都明确規定了相应的处罚。但亲属关系、家庭伦理属于传统道德重点维护的对象。西汉以后,这一道德原则逐渐渗入法律条例之中。唐宋明清各朝法律均规定,对于亲属间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侵犯等案件,当事人承担与非亲属关系当事人不同的法律责任。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实施尊长优先原则。尊长对卑幼伤害,减等处罚;反之则加重处罚。其背后的家庭哲理在于:卑幼对尊长必须给予更多关切和尊重。又如,在财产纠纷案件中,实施亲属对冲原则。亲属间如发生财产侵权,则比照普通案件处理标准,减等处罚,而且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其背后的家庭哲理在于:亲属关系越亲近,越应在财产方面相互扶持。这种法律责任的差别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伦理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