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文阅读(35 分)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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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法典蕴含着重德礼、慎刑罚;遵伦常、讲忠孝;重和谐、求和睦的民族精神。由此,思想家提出“明刑”(彰明刑罚)可以“弼教”(辅助教育),也就是通过彰显法律规范的内容,使民了解它所蕴含的民族精神,表明法律非以刑人为目的,而以使民远恶迁善为目的,以期实现以刑弼教、以刑辅教。法家主张“以法为教”,使民知法既可以远离犯罪又可以借法保护其自身的权益。正是由于法具有止恶劝善的功能,并非一味以刑人为目的,因此守法者如沐春风,违法者如履薄冰。。
历史上,明刑弼教的内容因朝代不同而略有变化。汉儒传承了以礼乐主宰刑罚的传统,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指导原则,即朝廷以道德感动民众,刑法只作为辅助手段。例如,董仲舒借助阴阳五行之说,大力宣传“大德小刑”,以德化民教民,使民不敢为非、不触法禁。唐代法典《唐律疏议》开宗明义便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阐明了教化为先,刑焉其后,明刑弼教的真谏。韩愈也曾经说过:“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要达到天下大治,应效仿圣王,以德化天下,“亦以五刑辅弼之”。为矫正元末法纪败坏、人不畏法、肆意为恶的积弊,以严刑治国。他手订的《大诰》收集了严刑惩治犯罪的案例,意在教民 “趋吉避凶”之道。《大明律》旨在运用法律打击奸顽,惩治犯罪,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国家的纲纪。明太祖还有意识地对某些案件重法又重情,借以表达明刑弼教之意。例如,“有子犯法,父贿求免者,御史欲并论父。太祖日:‘子论死,父救之,情也。但论其子,赦其父。”清代在承袭明代的立法思想的同时,对政刑与礼教的目的做了经典阐述,并指出立法的精义在于“明刑弼教”。《清史稿.刑法志》篇首开宗明义:“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匡之直之而刑生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