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
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国人大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对宪法实施和对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以及应当由其行使的其他职权。宪法并没有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均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