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村”制度的确立
①依据文献记载,“村”概念出现比较迟,中国最早的字典《说文解字》中没有收录“村”字,此前的文献中也不见,看来当时还没有这种说法和组织。但《说文解字》中有“村” 字的原形“邨”字:“邨:地名,从邑,屯声。”到东汉中后期,“村”的概念已经正式出现。南北朝时期,“村”字被收入字典中。“村”概念在传世文献中也大量使用,“村”的名称出现泛化趋势。
②至于“村”的意义,依据字书的解释及文献的记载显示,至南北朝时期,“村”仅仅为众多的庶民百姓生活居住场所之一种,具有“聚落”的性质,直至隋朝“村”一直作为一种自然聚落的名称。
③“村”从东汉中期开始成为一种聚落的名称以来,一直未见进入国家律典,这种局面延续到唐初才有所变化。按唐例,国家刑书有四:律、令、格、式。律乃惩治违法乱纪者之条款,而“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令为国家之“制度”,为邦国政治之所依。若就地位而言,明显高于其余三者。“村”制初始于武德,定型于开元,“村”制人令,使“村”正式取得了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并成为一级基层地方组织。这应该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的创举,是唐朝开创新局面之又一表现,意义非同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