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体育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48号。上级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办学层次及类型:北京体育大学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确定的首批全国重点院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和进入“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的高等体育院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制四年。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体育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北京体育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北京体育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各类招生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招生计划的审核批准,招生过程的实施情况检查,录取原则和录取名单的审核批准等工作。
第六条北京体育大学招生工作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4。结合学校实际起草本科各类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5。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类舞蹈表演、表演专业等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
6。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本科网上录取工作;
7。制订学校本科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负责本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10。做好招生工作总结,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改革和科学研究;
11。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北京体育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北京体育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北京体育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部分计划,以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情况。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经过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录取原则
1。调档比例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2。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按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3。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均承认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增加分值不超过20分。
4。学校非体育、艺术类专业录取,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方式进行,无“专业级差”。我校确定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
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①专业志愿顺序;②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比较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比较排序;③体育、艺术特长。
浙江、上海两省考生遇同分并列,录取时执行省级招办的规定。
5。我校体育类专业、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本科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办法。
①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专业:对进档考生,按高考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80分(百分制)。生源不足时,学校可根据录取省份体育类考生成绩分布情况适当降分。我校无“专业级差”,确定录取专业时实行体育分数优先。
山东省体育类专业录取补充规定如下:山东省考生分专业提档录取,未完成专业计划,可录取同批投档的同意调剂的考生。
②舞蹈表演、表演专业:在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德、智、体全面考核,按校考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分招考方向)。
③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分别达到我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3:7比例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6。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一本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7。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清”的原则。
8。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文科类、理科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不低于C级;体育类、艺术类只要求必测科目不低于C级。对进档的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
9。浙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浙高招委〔2017〕1号);上海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7〕17号)相关规定。
10。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我校不接收未填报学校志愿的调剂考生,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所有专业学生入校后的外语学习语种仅限英语。
11。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1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关于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判定标准》(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我校为体育院校,考生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就读我校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的;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的;
(4)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
注:残奥会国际赛事冠军不受第三条限制。
另外,我校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了学习相关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如下:
① 肝炎患者(乙肝病毒携带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有生理缺陷、面部畸形、斜视、严重口吃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情形之一者,肢体残疾者各专业均不予录取。患心脏病、精神疾病等难以正常完成体育课学业者各专业不予录取。
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舞蹈表演、表演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得低于1.70米,女生不得低于1.60米。
③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应用心理学、新闻学、广告学、英语、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经济与管理、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得低于1.68米,女生不得低于1.55米。
④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舞蹈表演、表演、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得低于4.3。
⑤色盲、色弱者,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舞蹈表演、表演、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应用心理学、新闻学、广告学专业均不予录取。
⑥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舞蹈表演、表演、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应用心理学、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经济与管理、新闻学、广告学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1。 学费: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经济与管理、新闻学、广告学、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每生每年5000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休闲体育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英语、运动人体科学、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舞蹈表演、表演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
2。 住宿费:每生每年为750、900、1200元不等。
注:以上学费和住宿费为2016年标准,2017年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s.bsu.edu.cn,咨询电话:010-62989047/9342,传真:010-62989047。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62989450。
第十四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北京体育大学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