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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摔婴的警察被判刑”问题 ?

阅读:937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4/2/13 16:06:50
  时事评论背景:
 
  1月28日上午,河南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对“河南林州警察摔婴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定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增喜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摔婴的警察被判刑”问题?
 
  同样是“摔婴案”,相比于北京“大兴摔婴案”而言,“林州警察摔婴案”似乎处罚轻多了——去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林州警察摔婴案”的量刑畸轻,法院对于这名摔婴的警察处罚是公正的。
 
  首先要看到,“大兴摔婴案”中,被告人韩磊摔婴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婴儿的死亡。在法律上分析,主观上,他与婴儿的母亲斗气,为出一口气而摔婴,而且明知摔婴的行为可能导致婴儿的死亡,但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客观上,又确实造成了婴儿的死亡,因此,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林州警察郭增喜摔婴的情形与韩磊有相似之处,他是因为喝醉酒,一时兴起,从他人怀中抢过女婴摔在地上致其头部受伤。从主观上讲,他也是明知摔婴的行为可能导致婴儿的死亡或者受到伤害,但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也属于一种间接故意。但是,间接故意往往以结果定罪,如果造成了婴儿死亡就定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不存在故意杀人罪未遂(间接故意)的定性;造成了婴儿伤残,就定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郭增喜只是造成了被摔女婴轻伤,因此,对他判处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是恰当的。
 
  在准确定罪基础上,再来看量刑。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韩磊摔婴致其死亡,法院对其判处死刑是恰当的。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则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只有“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犯故意伤害罪,如果仅仅是造成轻伤的话,最高量刑就是有期徒刑三年。郭增喜的摔婴行为只是造成了婴儿轻伤,因此,对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无不妥。
 
  而且,与一般人认为法院对郭增喜进行了从轻处罚的观点相反的是,法院实际上是对他进行了从重处罚。因为,故意伤害(轻伤)最高量刑就是三年,而他系酒后肇事,主观恶性并不特别大,特别是他在事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如果考虑这些从轻情节,法院可以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一最重的量刑。但是,法院考虑到他是一名警察,知法犯法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法院认为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行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他的行为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作出了顶格处罚的决定。从这一点而言,法院还是顺应了民意和舆论。(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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