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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后感——以《美国1787年宪法》为例

阅读:1012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2/10/30 19:32:03
我县近期进行了高中历史课堂教学第二轮评比。本次评比采用了“同课异构”的方式,参赛的六位老师在高一年级不同的班级上同样的一节课——人民版必修一第七专题第二课《美国1787年宪法》。本人有幸位在评委之列。现就“如何评价一堂历史课”谈一点个人见解。
评价的首要标准应当是《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历史学科教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参赛教师是否在课堂教学中将《意见》的“基本要求”、“发展要求”和“说明”一一落实。落实少的或不恰当的,名次自然靠后。例如:“年轻美国的窘境”一目和“两党制的雏形”一目,按《意见》是学生课外阅读内容,本来可以少讲或干脆不讲,但有的教师却在此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来讲授,结果顾此失彼,没有很好突出《意见》的“基本要求”和“发展要求”。再例如:《意见》要求“比较美国共和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但有一位教师根本就没有任何讲授。
第二条标准应当是教材的使用,即参赛教师是否在课堂教学中充分发掘和利用了教材所提供的信息。众所周知,教材几乎是学生学习历史的唯一依据。抛开教材,大量采用其他史料,只能证明参赛教师在赛前备课过程中确实下了功夫,但却使学生失去了熟悉教材、学习教材的机会,而教师给提供的材料,一下课就被抛到了九霄云外!试想一下,这是多么得不偿失啊!例如:对邦联制和联邦制的解释,就在课文旁边的“知识链接”里,可没有一位教师引导学生阅读,而是另外找来大量资料进行讲授。再如:课本中“总统对宪法负责”一句有明显错误(应当是对选民负责),却没有一位教师对其订正。放着课本中“水门事件”不用,专门采用“克林顿拉链门”。
第三条标准是不能出现知识性错误,即“知识硬伤”。我们做教师的,宁肯少教甚至不教给学生知识,也不能教给学生错误的知识。否则就不是“教书育人”而是“教书害人”!
例如:关于美国中央政府的权力,只能讲“加强”,绝不能讲“中央集权”,因为美国是中央和地方分权的。再如:关于三权分立,不能说“三权分立就是制约与平衡原则”,只能讲“三权分立体现了制约与平衡原则”或“三权分立是制约与平衡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因为“分权”并不一定意味着“制衡”。请读者诸君联系今天的中国现实想一想就会明白。
一点感受,与君分享。不当之处,愿君赐教!上文举例所触及到的老师,本人在此叩首谢罪!
                                                                                                 2011115
     来源:网络  编辑:gogo0722  返回顶部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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